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申请
项目名称: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申请
办理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办理程序: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需提交材料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写明整改情况);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联系电话:0931-8387119